2009年1月份,S某在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S某从甲公司处购买商铺一间,套内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总价为140多万元,S某需分两次全额付清购房款,甲公司需在2010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甲方未按期交付的,需字延期交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S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S某按合同约定分两次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了甲公司,截止到S某起诉之日,甲公司仍未交付房屋。
接受S某的委托后,通过搜集买房、延期交房、付款等方面证据,起诉至法院后,经过多次调解,S某与甲公司就违约金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给S某40余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