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舒律师亲办案例
  办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杨小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浏览量:690
  中国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叶某清因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叶某清将金华分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0年9月10日晚上,浦江县由于连续下雨,造成县城内排水沟排水不畅,而叶某清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绗缝被的地点系地势低洼的地下室,天气加地点的结合,造成叶某清堆放在仓库内的部分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被水淹没。  叶某清认为,造成其损失的原因系金华公司在其附近的排水管道内安装了电缆线造成的,故要求金华公司承担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接到某通信集团公司金华分公司送达的起诉材料副本后,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主要的争议是:1、造成叶某清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金华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3、叶某清的损失是多少?4、叶某清是否存在过错?5、因天气原因造成城市内涝,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6、是否有第三人侵权主体?  经过对上述问题的逐一分析,首先进行追加相关责任方为共同被告,另在证据的三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经法院判决,由金华分公司赔偿给叶某清12万元,驳回叶某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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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258号无线电管理大楼五楼江南购书中心旁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小舒
  • 执业律所: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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